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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不得減輕侵權人責任嗎?

一、在我國不得減輕侵權人責任嗎?

在我國不得減輕侵權人責任嗎?

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情況有: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二、民事侵權行為要承擔什麼後果?

(一)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方式

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對侵權人採取的懲戒措施。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即全部賠償,它要求侵害人對於其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全部賠償。

2、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

a、賠償的數額應相當於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

b、應充分考慮侵害人與受害人雙方對於造成損失的過錯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範圍

1、財產損害的賠償

侵佔、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財產的,具備返還或者是恢復原狀條件的,首先應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否則,應折價賠償,這是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的賠償。如果侵犯財產給受害人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即可得利益的損失,侵害人也應當賠償損失,這是間接損失的賠償。

2、知識產權損害的賠償

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除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外,如果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賠償範圍應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確定,但必須根據知識產權的侵權特點確定。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的,侵犯商標權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3、人身權受侵害的賠償

身體受侵害根據受害人受傷害的程度可分為三種情況:即一般傷害、致人殘廢、致人死亡。各種情況的賠償範圍是不同的。

(1)一般傷害,是指沒有造成受害人殘廢、死亡的身體傷害,經過治療可以使身體復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應包括:第一,醫藥治療費,第二,護理費,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第三,誤工費。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

(2)致人殘廢的。對於因傷害致殘的賠償,除包括一般傷害應賠償的費用外,還包括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用,補助標準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同時,如果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也應當由侵害人予以賠償。

(3)致人死亡的賠償範圍,除上述(1)、(2)所述賠償範圍外,還包括死者的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