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姓名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關於姓名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選取姓氏】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二、姓名權受到侵犯怎麼起訴?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 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提交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綜合上面所説的,姓名權歸公民個人所有,對於自己的姓名可以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如果沒有本人的認可,其他人是不能使用此姓名的,所以,對於自己的權利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
-
如何理解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對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作了規定。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消費者在哪個商家購物,要求哪個經營者向其提供服務,應當由其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迫。一些法律明令...
-
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1、侵犯人身:(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
-
受援人可以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嗎
一、受援人可以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嗎根據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受法律援助的人是可以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
-
相鄰權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的,五種常見的相鄰權糾紛
一、相鄰權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的第一,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給予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