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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商品投訴機構是哪裏?

銷售偽劣商品投訴機構是哪裏?

一、銷售偽劣商品投訴機構是哪裏?

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可以向公安局、工商局、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責任形式有什麼?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據此,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

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產品配方出現錯誤,使該產品成為偽劣產品的,不構成本罪。但是,當生產者疏忽大意生產出偽劣產品後,明知該產品為偽劣產品,仍然推向市場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則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個體經銷人員不知道自己購入的是偽劣產品而銷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為人應當知道其為偽劣產品,但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是偽劣產品的,也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事後明知自己所購入的是偽劣產品,卻仍然銷售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應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是主觀故意行為,該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的經濟秩序。若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未銷售產品的涉案金額在15萬元以上,可以構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