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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不齊全怎麼起訴離婚

離婚1.47W

證件不齊全怎麼起訴離婚

一、證件不齊全怎麼起訴離婚

情形一,結婚證丟失或損毀,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一份户籍證明,前提是夫妻雙方的户口在同一個户口本上,以户口本的信息來證明夫妻關係。

3、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閲並複印婚姻登記檔案。

情形二,身份證丟了,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

2、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調取户籍證明。

二、起訴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户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户,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户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註銷城鎮户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註銷城鎮户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7、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是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不考慮起訴的一方是否有過錯。但在起訴的時候要求原告同時提供一些身份證件,就包括結婚證啊、身份證等等。若證件不齊全,就有可能導致法院不予受理案件。至於之後該如何處理,就要分析究竟是哪種證件不在了,然後才能作出進一步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