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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譽權及其特徵

對企業名譽權用法律予以保護是伴隨近現代經濟發展提上日程的。我國民法典》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 120 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據此,所謂企業名譽權即法人名譽權,是指法人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法人名譽權及其特徵

與公民名譽權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法人名譽權的內容以經營形象為主。公民的名譽是指對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風、思想、才幹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內容強調的是個人的品行作風這一專屬於自然人素質的名譽。法人名譽權的內容直接與法人的經濟活動和生產經營成果相聯,是伴隨企業經營過程中通過自身的能動作用而塑造出的社會形象,即對法人生產經營能力、生產水平、資產狀況、產品聲譽、商業信用、成果貢獻等因素的綜合社會評價。

(2)法人名譽與財產利益緊密相聯。公民名譽權側重於精神利益上的損害,財產性內容不大。而法人名譽權則與財產利益聯繫十分密切。法人名譽一旦遭受損害,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收入,導致產品滯銷、交易關係中斷,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

(3)法人名譽權被侵害的方式以虛假宣傳為主。法人名譽損害方式主要是虛假宣傳或商業詆譭行為。通常是採用捏造、散佈虛假事實以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商品名聲或在報紙、電台等大眾媒介上進行虛假不實或評論失當而損害企業名譽權。一般不會出現暴力侮辱等只能作為於自然人的侵害方式。

(4)法人名譽損害後果不存在精神痛苦。法人名譽損害的後果是造成法人社會評價降低,但不可能使法人自身產生精神痛苦,而對公民名譽的損害則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靈創傷。

標籤:法人 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