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名譽毀謗

英雄烈士名譽權保護的措施有什麼?

一、英雄烈士名譽權保護的措施有什麼?

英雄烈士名譽權保護的措施有什麼?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侵權認定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比如,説某人“是個小偷”,或“是個傻子”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徵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那麼侵權行為不僅會給受害人的名譽權造成影響同時也是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被侵權方是可以依法索要賠償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如果侵權方在做出了侵權行為後主動的與被侵權方進行協商並得到了諒解後,也是可以適當的減輕對其的處罰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