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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侮辱他人是否是侵權行為?

利用網絡侮辱他人是否是侵權行為?
律師解析:首先,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次,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該種行為就包括在網絡侮辱他人,具體而言: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三)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最後,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等信息來源所發佈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