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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的行為是否侵犯名譽權?

一、誹謗的行為是否侵犯名譽權?

誹謗的行為是否侵犯名譽權?

誹謗的行為可以構成侵犯名譽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單位發送工作聯繫單,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沒有過錯。

二、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民法通則》

第101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12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0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50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151 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繳。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名譽權受到侵害一般是由於他人實施了誹謗、侮辱等的行為,若是媒體在報道時嚴重的扭曲了事實,此時也有可能會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任何向司法機關提出名譽權訴訟的主體,都是可以向法院同時提出賠償的請求的,賠償的數額根據名譽權受損造成的損失來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