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名譽權糾紛案件
一、如何認定名譽權糾紛案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並指向特定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並指向特定人,誹謗作為其主要的形式,因此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各構成對了人名譽權的侵害。首先應當確定行為人是否對他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
1、侮辱行為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在侮辱他人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都具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目的,侮辱行為通常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侮辱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暴力行為。所謂暴力行為,是指故意對受害人施以暴力,使他的人格名譽受到侵害。如往他人衣服上吐唾沫,往他人身上潑糞便、剝光他人衣服、強令他人從胯下爬過去等。
②語言侮辱。用語方對他人進行嘲笑、辱罵,使他人蒙受恥辱,名聲敗壞。如用下流、骯髒的語言漫罵他人等。行為人做出一定的姿態表演有辱他人人格的,也屬於語言侮辱。
③文字侮辱。即通過書寫文字、圖形對他人進行侮辱,侵害他人名譽。如書寫和張貼醜化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大字報、小字報、標語、漫畫等。
侮辱行為只有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所謂造成一定的影響,並非指造成了受害人嚴重的損害後果,而是指是否影響了受害人在公眾中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可認定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2、誹謗行為
所謂誹謗。指因過錯捏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行為的特點捏虛假事實並予傳播誹謗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一般可以分為兩類,即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
①口頭誹謗又稱言語誹謗。即通過語言將捏造的虛假事實加以散佈,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實施該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一般都具有故意,行為的方式也較簡單。
②書面誹謗又稱文字誹謗。即通過書寫文字把捏造的虛假事實進行散佈,敗壞他人名聲。該類行為的方式較為複雜。責任主體也可能具有多樣性。過錯的形式也不限於故意。例如新聞出版社因審稿不嚴發表了誹謗他人的作品、屬於過失侵權、但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名譽權是每個人都有的,跟年齡或者是性別沒有任何的關係。名譽權在情節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可以雙方協議。侵犯名譽權是屬於民事糾紛,不可以到派出所進行報警處理,派出所處理的是刑事案件,直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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