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名譽毀謗

誹謗罪駁回起訴的情形包括哪些?

誹謗罪駁回起訴的情形包括哪些?

日常生活中,人們因為各種糾紛受到他人誹謗時,可以選擇報案,或者直接發起訴訟。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需要當事人委託律師提出訴訟,法院接到訴訟請求後會決定是否立案,對於不符合條件的駁回起訴。那麼誹謗罪駁回起訴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小編結合本文告訴大家。

一、誹謗罪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二、誹謗罪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此可見,當事人就誹謗罪提請訴訟後,法院會在十五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當事人提供證據不全的、錯過訴訟時效的、被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法院會採取誹謗罪駁回起訴的決定。這就提醒各位,如果發起訴訟,一定要在訴訟時效內提出,並且收集好有關證據材料,確保提供的證據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