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法院網絡名譽權侵權被告應如何界定?
一、管轄法院網絡名譽權侵權被告應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的規定,管轄法院為侵行為地、侵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信息網絡侵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二、公司網絡名譽權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過錯原則,是傳統名譽侵權的歸責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網絡名譽侵權因為其含義、形式、責任主體的不同,其歸責原則需要分別考慮直接侵權行為人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一)初始作者與傳播者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做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初始作者是侵權言論的直接製造者,其地位與傳統名譽侵權中的直接侵權人相似。網絡名譽侵權中初始作者的行為和現實中名譽侵權主體的行為實質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故其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也應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對其基於主觀故意或過失而實施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在網絡環境下,可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侵害公職人員或社會公眾人物名譽權除外。當傳播者基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實施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時,其行為類似於原始作者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傳播者在網上無意造成的侵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傳播者承擔的責任份額。
(二)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提出的三種歸責原則有關網絡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權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主要有三種觀點:
(1)疏忽責任原則,即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針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沒有盡到監管所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嚴格責任,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3)不承擔責任或有條件免責原則,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幾乎完全免責,或者有條件地承擔極小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網絡上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那麼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被認定就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但受害者在起訴時也要確定清楚管轄的法院,只要是侵權地,以及結果發生地,還有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都是會依法的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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