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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誹謗罪的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我國,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雖然是國家工作機關,但仍是要收取一定費用來辦理案件。訴訟費用是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向法院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用。訴訟費用因案件不同而有所差別,案件標的越大,訴訟費用越高。今天,我們來看看誹謗罪的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一、種類

在我國,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可以分為三類: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二、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1、案件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性質的案

件交納辦法有所差別。

(一)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

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二)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係或人身非財產關係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按照《交納辦法》,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2)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上述案件,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對上述案件的收費有幅度規定的,在具體的實施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標準。

2、訴訟費用申請費

申請費是指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相關事項,應當交納的費用。

依據《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①沒有執行金額或者份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②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6)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①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②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③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④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⑤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此外,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3、訴訟費用其他費用

當事人除了交納案件受理費之外,還應交納在訴訟中實際支出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統稱為其他訴訟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

(1)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2)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3)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3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由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是同一種罪名的案件,其訴訟費用也是不同的。誹謗罪的訴訟費用如何計算也是不盡相同的,若案件造成影響較大,訴訟標的大,那麼訴訟費用就高,反之,訴訟費用就相對減少。不僅是誹謗罪,其他罪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