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環境污染

養殖場死病豬環境污染事件

養殖場死病豬環境污染事件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養殖場遭遇禁養或環境污染關停等,如何進行維權

對合法的養殖場進行關停時會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而關停養殖場是屬於行政決定,當事人對關停決定或者補償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維權。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