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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空拋物砸傷賠償主體是誰?

一、被高空拋物砸傷賠償主體是誰?

被高空拋物砸傷賠償主體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拋物人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由拋物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拋物人不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沒有張貼禁止高空拋物的通知及醒目標識;拋物人不明確,但可以確定一個具體範圍的,則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應當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

二、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國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也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隨着我國社會中高層建築越來越多的,那麼發生高空墜物傷人傷物時間也是越來越多的,為了避免出現高空墜物的情況物業公司也是需要做好相應的管理義務,同時建築物的使用人也是不可以隨意的拋擲雜物,當事人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也是不需要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