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怎麼免責怎麼判定
因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 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而連帶責任,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 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高空墜物的責任的免責舉證的責任是由被告來承擔的,也就是採取了責任倒置的原則,這個主要是為了公平而考慮的,避免了在高空墜物受傷中找不到侵權人的具體情況,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於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
-
高空墜落物傷人責任怎樣劃分
律師解析:高空墜落物傷人責任的劃分,由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承擔責任。或者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人以及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
高空拋物事件怎麼處理
律師解析:高空拋物事件處理: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
-
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1、責任主體確定①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②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
工地高空拋物罪會被判什麼罪名
一、工地高空拋物罪會被判什麼罪名高空拋物罪可能被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故意傷害罪、又或者是故意殺人罪定罪。關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