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有高空墜物誰來賠償?
高層有高空墜物,高空墜落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如果能夠確定物品使用人,則使用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如果不能確定物品使用人,則全體住户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高空墜物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責任人可以是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是管理人,都有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前述幾起案件,將二樓以上的全部住户列為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之舉。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規定,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在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上,《民法典》基於對潛在的高空拋物行為的事前預防以及利益平衡,採取了較為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如果能確定具體的拋物人,由拋物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能查明拋物人,除了能夠提出反證的,則樓上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建築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擔責任。也就是説若你所居住的樓有人有高空拋物陋習,不是砸不到你就和你無關的,而你若不和其他鄰居一起改掉其陋習,不但有可能砸到你,還有可能因其拋物砸到別人,你和其他鄰居都要為他的拋物陋習買單。萬不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高空墜物的賠償責任,在民法典裏面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才有了一面樓的住户一起被起訴的情況,除非住户能證明肯定不是自己所為。依據民法的注意義務的法律精神,讓大家都盡道注意自己行為的義務。
房屋所有人和物業公司如何降低自身的風險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應該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但是在高樓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法律首先推定作為被告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有過錯。如不能證明無過錯,被告就得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業主或者其他住户而言,發現小區高層建築物相關物件有脱落傷人風險的(比如早期建成的小區當時時興“濕貼”瓷磚,有逐漸脱落的跡象),要及時報告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排查後,確實需要動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的,業主要堅決支持,以免後患。對於物業公司而言,在小區作好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並在醒目位置貼好警示標誌。另外,建立健全建築物安全隱患排查制度,並嚴格執行,是降低風險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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