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高空拋物怎麼賠償?
一、根據民法規定高空拋物怎麼賠償?
根據民法規定高空拋物的賠償規定的話,是應當按照實際所造成的一個損害來進行一個賠償,比如説高空墜物已經導致人員方面的受傷的話,那麼相關住院期間的一些治療費用和護理費用都需要進行一個賠償,僅僅是財產方面的損失,就看到財產的價格賠償。
需要賠償的人: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二、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我們居住的地點是比較高的樓層的話,那麼千萬要注意在陽台上不要放置一些危險的物品,防止它掉落下去砸傷他人,如果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話,那麼我們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是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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