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罪財產刑的標準是否有規定
一、拐賣婦女罪財產刑的標準是否有規定?
拐賣婦女罪財產刑的標準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拐賣婦女罪財產刑就是罰金, 罰金應當繳納,但在一定條件下,罰金也可以減免,以體現刑罰人道主義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罰金的減少和免除作為罰金刑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還涉及到人民法院內部如何分工問題,更涉及到應否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問題,然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此規定的甚少。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混亂,因此有必要從理論上予以澄清。
二、拐賣婦女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三、沒有能力交罰金的怎麼辦?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不僅是拐賣婦女罪,所有刑事案件當中只要能夠涉及到財產刑的,其實社會各界都希望國家能夠儘快出台關於罰金標準的法律依據。否則的話,在情節類型幾乎一致的拐賣婦女罪的案件當中,兩地法院所作出的財產刑的判決標準有可能會相差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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