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拐賣婦女罪
一、哪些情形屬於拐賣婦女罪
拐賣婦女罪,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本罪的對象限於婦女。婦女是指年滿14週歲的女性。
這裏的婦女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既可以是與行為人無任何關係的,也可以是行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親屬;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也可以是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行為人實施了拐賣婦女的行為是本罪的關鍵所在。
所謂拐賣婦女,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另外,買賣婚姻以及行為人確屬通過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的,均因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不構成本罪。
二、拐賣婦女罪客觀要件是怎樣的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為。
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的行為。
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 、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司法實務中,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 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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