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賣孩子雙方怎麼判?
一、親生父母賣孩子雙方怎麼判?
親生父母賣孩子雙方一定要是按照拐賣兒童罪來進行處罰。出賣親生子女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往往存在不同看法。然而最高法院公佈的拐賣兒童案顯示:出賣親生子女,同樣構成拐賣兒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以營利為目的的,出賣不滿14週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
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 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在當代的社會,親生父母如果賣孩子的話,那麼也會構成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拐賣兒童罪,這實際上也是屬於我們國家《刑法》第240條所作出的規定,觸犯該罪名的應當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懲罰,當然了,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會構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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