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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小學生在學校受傷誰負責?

在當代這個社會,對於家長來説,孩子的安全十分重要,因此許多家長都非常的擔心孩子在外會受到什麼傷害。事實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孩子確實很容易受傷,那麼,家長們都想知道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小學生在學校受傷誰負責?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小學生在學校受傷誰負責?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小孩在學校受傷該找誰負責?

校園傷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傷害事故;

(2)物件傷害事故;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傷害事故;

(4)實驗與勞動及外出活動傷害事故;

(5)學生嬉戲玩耍引發的事故;

(6)其他因學校失職行為導致的校園傷害事故等。

那麼,學校在這些校園傷害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學校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點,必須同時滿足:

(1)學校行為的違法性,比如體罰學生。

(2)學校存在過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基於雙方之間這種特殊的關係,學校及其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特殊的注意義務。判斷學校有無存在過錯,首先應判斷學校有無注意義務及應負注意義務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學校負有該注意義務,是否實際履行了該注意義務。

(3)存在學生權益受損的事實。

(4)學校違法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校園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應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首先是需要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討論的,比如説如果是因為學校的過錯給孩子造成了傷害,那麼學校是肯定要負責的。如果是因為學校裏的第三人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學校也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也還是要對孩子負責,同時第三人要進行賠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