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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罰款處理

產品質量罰款處理

任何產品都是為滿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製造的。對於產品質量來説,不論是簡單產品還是複雜產品,都應當用產品質量特性或特徵去描述。產品質量特性依產品的特點而異,表現的參數和指標也多種多樣。質量的廣義性: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涉及的範疇內,組織的相關方對組織的產品、過程、體系都可以提出要求。產品、過程、體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質量不僅指產品的質量,也指過程和體系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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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糾紛處理

1、造成產品質量糾紛事件多,而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偏少問題的原因。一是社會產品生產質量環境較差,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各個角落,廣大消費者對用法律保護自己購買消費用品的信心不足,發生產品問題後,只要沒有給自己造成較大人身和財產損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訴,而對處理結果關心不夠或置若罔聞;二是消費者協會調解過程時間較長,審判環節的訴訟成本較高,對消費者通過訴訟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產生一定的影響。調查顯示61%的產品質量事件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不超過300元,26.5%的案件損失在300-2021元之間,因此消費者不願意花費過多的時間、精力、財力討一個“説法”,而自認倒黴。三是消費者不能有效地保存證據,也是造成訴訟案件少的一個重要原因,表現在購買商品時不注意索要發票或不注意保存發票,缺少提起訴訟的基本證據,另外在發生產品質量事故後不注意保存現場,甚至無意破壞現場,或者投訴不及時,造成訴訟時作為原告應有的證據滅失。

2、產品質量糾紛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有:一是矛盾突出,表現在消費者與生產、銷售者對損害事件發生的責任認識不一致,生產、銷售者的免責事由及消費者自身過錯雙方爭議較大;二是消費者的弱勢心理在訴訟中轉折膨脹為優勢,把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憤怒和牴觸心理集中在特定的生產、銷售方,表現在請求賠償數額瞞天要價,爭議額大,不能營造調解氛圍,難以達成調解意見;三是銷售者與生產者相互推諉,有的產品銷售者環節較多,生產者有直接生產商、承包商、組裝商,還有掛靠單位,造成產品責任後,各個單位互相扯皮,調解誠意不足。

3、司法鑑定在產品質量紛紛案件中往往成為輸贏的關鍵。根據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作為被告的生產、銷售者負有舉證倒置的責任,事實上生產、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產品時已經經過了嚴格的檢測,取得了相應產品質量的合格證。但是在訴訟中,消費者往往對通過質檢部門合格證不認可,在進行司法鑑定時,社會鑑定機構與質量檢測部門結論不一致情況屢屢出現,這也是造成該類案件調解難,上訴率高,多次鑑定的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