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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怎樣辨析?

拾得遺失物和無因管理都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並佔有該遺失物,而無因管理是指為避免損失,主動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兩者存在着一些相似之處,故概念容易被混淆。那麼,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應該怎樣辨析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將為您介紹。

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怎樣辨析?

一、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三、拾得遺失物與無因管理的辨析

“通常拾得之活動,屬於無因管理,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構成準無因管理。惟以為無主物拾得人,非無因管理人”。

1、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須“主觀為他人”。“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實為惡意佔有人,準無因管理並不是無因管理。民法中“準”的技術手段,起源於羅馬法。“‘準’這個字放在羅馬法的某個名詞之前通常含有這樣意思,即如果比較以‘準’作為標誌的概念和其原來的概念,兩者之間存在着強烈的表面上的可類比性或相似性。它並沒有表示這兩種概念是相同的,或是屬於同一種類的。相反,它否定了它們之間存在着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但是它指出它們之間有充分相似之處,可以把其中的一個歸為另一個的連續”。

2、準無因管理與無因管理,相去甚遠,準無因管理並非無因管理。 有學者主張,“遺失物拾得就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

3、“遺失物之拾得,原系無因管理之一種,惟法律特予以特殊之規定耳”。

4、這種觀點有失偏頗,沒有注意到對遺失物還存在自主佔有(即非無因管理)的情況。筆者認為,在自主佔有場合,有的是惡意,例如佔有人明知拾得物為遺失物仍意圖私吞;有的是善意,例如佔有人誤以為遺失物是無主物,欲先佔取得所有權。而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者,其對遺失物之佔有均為他主佔有。 對遺失物的佔有,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通説認為是無權佔有。

5、通説存在的問題實際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對遺失物存在有權佔有的可能。對遺失物的佔有,應區分為兩種:構成無因管理的,為有權佔有;不構成無因管理的,為無權佔有,形成侵佔或處於不法狀態。

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是兩個相近且容易混淆的概念,通過對兩者定義和性質的比較,可以對其進行辨析。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遺失物有無因管理和非無因管理,通常在自主佔有的情況下,並且有惡意和善意之分。以上就是對兩者的辨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