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個體偷税漏税抓誰
一、刑法規定個體偷税漏税抓誰?
個體户偷税漏税當然是要抓個體户的直接負責人的,個體户偷税漏税處罰標準同,要依據是否構成犯罪而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偷税額度佔應税額度的比例確定處罰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偷税漏税罪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下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税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税,平時沒有按照税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税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税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税數額,達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户,同時使用,而只向税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納税申報是依法納税的前提,納税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税申報,如實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税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税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税務機關和國家司法部門不會無緣無故的去抓捕任何一位無辜的公民,個體工商户的營業執照上面登記的負責人的名字就應該對日常的營運承擔相應的連帶法律責任的。但有些營業執照上面所登記的負責人可能是年紀比較大的這些老人,也並不一定只要偷税漏税就必須要抓人的,最主要還是要配合税務機關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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