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偷税漏税有時效規定嗎
一、刑法中偷税漏税有時效規定嗎?
偷税漏税有時效規定,偷税罪的追訴期為5到10年,《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二、一個公司偷税漏税的形式表現有哪些?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
(6)不辦理税務登記。
(7)未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税務登記證件。
(8)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
(9)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10)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11)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
(12)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
司法機關不主動行使執法權,就和我們不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道理都是一樣的,但自然人對應有的權益可以不管不顧,可税務和公安機關處理偷税漏税時如果有不作為的現象,某些工作人員很明顯是涉嫌瀆職的,因此,任何違法行為不會因為超過時效而無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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