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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數額較大的怎麼判刑?

一、偷逃税款數額較大的怎麼判刑?

偷逃税款數額較大的怎麼判刑?

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關於逃避繳納税款

1、取消偷税罪,設立逃避繳納税款罪,新罪名更人性化且符合實際,納税人口袋裏的錢是自己的,不是偷來的,納税義務源於國家機器的法定,因此,逃避繳納税款罪更切合實際。

2、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這是對納税人類型、規模、情形等特點的肯定。

3、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減少了刑事處罰的範圍。納税人是初犯,且“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4、加大了税務機關的權限和責任。税務處理先行,税務處理範圍擴大。原來是隻要達到數額標準,税務機關只追繳税款後就移送公安機關。

5、今後的税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對納税人也至關重要。五年內被税務機關給與兩次以上處罰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於那些因為對税法理解的不同,那些因為不懂政策但如實記賬如實申報的,那些因為賬務處理疏忽而遺漏税款的的,等等,企業人有必要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來爭取不被行政處罰。

依據法律規定,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納税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