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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銷後偷税漏税還需要處罰嗎?

一、公司吊銷後偷税漏税還需要處罰嗎?

公司吊銷後偷税漏税還需要處罰嗎?

公司吊銷後,偷税漏税肯定是需要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税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公司被吊銷後,涉及到之前所處罰的偷税漏税事件肯定是需要繼續追究的,一般情況下,在公司吊銷之前,應當由企業的法人就相關偷税漏税的處罰進行處理,沒有及時處理的,還應當在後期由司法機關繼續追究該公司法人的相關責任,如果涉及到拒不支付罰金的,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