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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關財務的事嗎?

一、偷税漏税關財務的事嗎?

偷税漏税關財務的事嗎?

偷税漏税是否關財務的事,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選擇判斷,因為如果是存在故意的行為的話,是有可能受到相關的處罰的。偷税漏税罪300萬將會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來處罰。偷税漏税是屬於數額較大的情形,如果偷税漏税的金額佔應申報税務的10%,就會構成逃税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具體的處罰方式是什麼?

對自然人偷税並處罰金

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對單位犯偷税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一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在當代的社會,採取欺騙隱瞞等相關的方式逃避税收的繳納,相關的税務機關是會責令立即的繳納税收。如果經過限期履行繳税的義務仍然不履行的情況之下,那麼有可能會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至於財務人員是否會受到處罰,應當是根據不同情況判斷。

標籤:財務 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