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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分層次處罰

偷税漏税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針對偷税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税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偷税並處罰金

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税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一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税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税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税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

税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企業和公民徵收的,以此來解決國計民生,收入分配等問題。税收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按時交税都是我們應盡的義務!然而,現實中還是有不少企業因為偷税漏税而被處以嚴厲的處罰乃至刑罰。

避税是指納税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税義務的行為。客觀原因是税法及其有關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税是一種合法的行為。那避税還有不合理的嗎?什麼才是合理的避税呢?合理避税是針對納税人而言的。是納税人運用税收政策,合理的規避税收降低税負。合理避税的前提是,不違反税法。也就是説,不同的納税人對國家税法規定的條目理解是不同的,有些納税人理解透徹,並能夠充分聯繫結合相關規定,就能充分利用税法的規定為企業降低税負,而有些納税人斷章取義,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就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

偷税是指納税人採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是一種非法的行為。漏税是指納税人並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繳税是屬於公民應盡的職責,如果公民沒有按照法律所進行規定的金額來進行繳納税務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為,税務部門將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和警告,如果在行政處罰和警告之後尚未進行補税,那麼將會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具體情況要根據當地法規和偷税漏税的金額來確定。

標籤: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