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武漢醉駕處罰

現在的七天是刑事拘留,七天後轉為拘役,拘役也是在看守所執行的,拘役的量刑是1-6個月,並罰不得超過12個月。
刑法修正案(八)的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也就是危險駕駛罪。
醉酒駕駛: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交通違章行為之一,簡稱醉酒駕駛。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醉酒駕駛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武漢醉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