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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醉駕起火案件會如何處罰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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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醉駕起火案件會如何處罰駕駛員?

所有的駕駛員在學習考取駕照時,都經過了專業的學習和培訓,其中一項規定就是,駕駛員禁止在飲酒後駕駛車輛。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總會有個別人會違反交通規則,在本年6月,武漢駕駛員王某,酒後駕駛車輛後引發了事故造成了他人死亡,那麼在武漢醉駕起火案件會如何處罰駕駛員?下面就有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案件梳理

武漢交警 通報,6月15日1時31分,駕駛員王某強(男,26歲)駕駛鄂A60ZQ1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轎車,沿江岸區沿江大道南向北行駛至三陽路路口時,先後撞向在其前方停候及對向行駛的5輛小轎車,造成其中兩車起火燃燒,致車上1男一女兩成人死亡、1人燒傷(目前無生命危險),其它車上共有3人受輕傷。

事故發生後,警方第一時間派交警、巡警、消防人員到達現場,送救傷員,處置起火車輛,並控制肇事司機王某強。經對王某強抽血檢測,其已涉嫌醉酒駕駛。

目前,江岸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對王某強依法刑事拘留

漢口沿江大道三陽路口發生慘烈一幕:一輛轎車追尾一輛的士後失控,與對向行駛的四輛轎車連環相撞,其中兩輛轎車起火燃燒,兩人不幸身亡,四人受傷。

武漢晚報記者趕到現場看到,沿江大道三陽路段全部封閉,十幾名消防官兵正在對路口處兩輛燃燒的轎車滅火。記者注意到,另外有四輛轎車不同程度的受損,分別停在路中,馬路上散落着大量的汽車部件碎片。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4、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説明武漢醉駕起火案件駕駛員的處罰結果,可以看出處罰的結果也是非常嚴重的,所以我們不僅要為了保護各位駕駛員的自身安全,也是為了防止酒駕後損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我們每一位駕駛員都要做到酒後切勿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