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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不肯負責任怎樣起訴

交通事故對方不肯負責任怎樣起訴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對方不肯負責任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並起訴,
1、起訴的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