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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判定

地下停車場的路面並不屬於道路範疇,如果發生事故,處理方法與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有些不同。當車主在地下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時,需要根據雙方車主是否在場來確定處理程序。
發生事故時,如果雙方車主都在場,雙方可先協商,若對事故責任劃分能達成一致,雙方車主可直接對事故現場和受損車輛拍照取證,然後撤離現場協商賠償事宜或直接到保險公司理賠點處理。若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地下停車場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