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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停車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行車安全對於每一個駕駛人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行車中不注意觀察路況,謹慎駕駛,就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特別是在停車場這種車多場地小的場所,萬一不小心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雙方該怎麼承擔責任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關於停車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規定。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可見,該法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歸責原則

1、是機動車之間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指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民事責任。

2、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指不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民事責任,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無論甲有無過錯,都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存在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責任的事實,否則,即應承擔全部責任。

二、交通事故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由此可見,判斷事故是否屬於交通事故,要看其是否符合交通事故構成條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道路的範圍做出了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停車場也是屬於”道路“的範圍內,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按照規定的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停車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處理時有兩種不同的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