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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負全部責任的情形

(一)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為全部責任
1.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2.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3.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範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4.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範圍內刮撞行人的。
5.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7.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灑、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8.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後其它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9.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1.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根據實際情況,篩選一些常見的交通事故情形,望大家引以為戒:
1.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2.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3.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正在掉頭、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4.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5.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
6.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的。
7.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8.機動車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
9.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46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方負全部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