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轎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家用小型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
根據發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在行駛60萬公里後將引導報廢,但不強制報廢。
但是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需要強制報廢。
家用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
使用6年以內,兩年檢驗一次;
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
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
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駕駛。
第二十一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第三款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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