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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根據《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規定,不同情況的農用車報廢年限不同。
農用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6年的;
(二)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9年的;
(三)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的;
(四)因各種原因造成農用運輸車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五)長期使用後,整車耗油量超過企業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六)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經修理、調整或採用尾氣污染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達到報廢年限或者累計行駛里程的農用運輸車,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標準檢驗合格的,可以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週期內連續兩次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當強制報廢。

農用車報廢年限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