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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車掛牌新規定

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目前交規中沒有明確需要辦理駕駛證,電動三輪車上牌可以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辦理,要求上牌的才上牌,不要求上牌的可以不上牌。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需要駕駛證,超出標準則需要駕駛證。以下標準可以供參考:助力車的汽缸工助力車的汽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ml。助力車的整車淨重應不大於40kg。助力車在機動離合器脱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min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電動三輪車掛牌新規定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