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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摩托車上牌新規定

電動車上牌的規定各個省市不同,以武漢市為例,電動車上牌規定如下:
根據《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或者雖領有外地牌證但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是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產品。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並現場交驗車輛:
(一)車輛所有人合法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對依法取得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可以為其安裝防盜芯片。

電動摩托車上牌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