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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所以,第十種情形——未隨身攜帶駕駛證是一種違法行為,儘管它與其他無證駕駛有所不同,但對該行為應當給予處罰。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法》第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後,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併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

無證駕駛處罰的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