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且醉駕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無證駕駛且醉駕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謂“醉酒駕駛”,判定駕駛者是不是醉酒,要依賴駕駛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要通過檢驗計算判斷。醉酒駕駛不以情節論,醉酒駕車無論何種情節均需承擔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其他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 第1款: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2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3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第4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量刑步驟的第三步是,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用數學方法可表示為:基準刑×(1 從重情節的調節比例-從輕情節的調節比例)。對於“部分連乘、部分相加減”的方法,有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是,對於單個特定量刑情節與單個一般量刑情節並存時,先用特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再用一般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兩者之間是一種相乘的關係。
二是,對於具有多個特定量刑情節的,按照一定的先後順序進行調節,各特定量刑情節之間是一種連乘的關係。三是,對於具有多個特定量刑情節和多個一般量刑情節的,特定量刑情節先按照連乘的方法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一般量刑情節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再進行調節。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第二次醉駕無證駕駛,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最重處罰——可能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醉酒駕駛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到了形勢的規定,但是如果無證駕駛的話,無形就是在這種行為的基礎上更加嚴重,所以處罰力度也是相對加深的,這種處罰主要是包括行政的罰款和刑事方面的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構成其他犯罪的,還應當按照其他罪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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