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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助力摩托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無證駕駛助力摩托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無證駕駛助力摩托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無證駕駛助力摩托車的處罰標準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無證駕駛助力摩托車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窗口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當日,通過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通知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我國,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處罰標準是很嚴厲的,事實上,為給民眾創造更加安全的道路交通運輸環境,目前各地針對電動車安裝車牌號的工作也在進一步落實,無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都需要共同遵守道路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