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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票退票收費標準是什麼

1.開車前15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
2.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5%計;
3.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
4.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
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於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並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效票、定期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車票退票收費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