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輕卡超限超載新規定

輕卡超限超載新規定:
根據《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規定,嚴格執行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準,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準。
①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期間,要嚴格按照上述標準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其中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①至⑤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⑥種情形。交通部門在實施卸載、處罰並糾正違法行為後,要在開具給當事人的法律文書上記載卸載車號、時間以及卸載前、後載質量,所載貨物的名稱及保全價值,當事人應簽字確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輕卡超限超載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