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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消分新規定

駕駛證扣分在12分以內的,已繳納罰款的,每一個記分週期結束時清零一次,沒有繳納罰款的累積計入下一個記分週期,不能清零。如果被扣分達到12分,駕駛證到車管所參加學習和考試,通過後才能清零。
法律依據:
《公安部139號令》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蔘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駕駛證消分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