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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拒絕賠償怎麼申訴

1.由交警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對方拒絕賠償時,可以先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
2.起訴
經過調解後,仍然沒有達成協議,或者對方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調解書的,事故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在七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對裁定不服的十日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受理後,提前三日通知交通事故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等,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三日進行公告。
3.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對方全責,但是經濟能力不佳,只購買了交強險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先進行賠償,然後由保險公司向對方追討賠償。
可以申請代位追償的情況如下:
(1)對方拒絕或者無法賠償損失時可以申請:對方拒絕賠償或只買了交強險且保險額度不夠賠,肇事方也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
(2)對方故意拖延賠償損失可申請:耍無賴、以各種理由藉口拖延賠款的,車主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求償,然後由保險公司採取法律手段對抗對方的無賴行為。
(3)對方拒籤責任認定書可申請;
(4)對方逃逸後記下車牌號,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保險公司會根據車牌號對車主進行追討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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