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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頂包屬於什麼性質

一、肇事司機構成犯罪
1)“頂包人”如果是一般主體(非第二種羅列的情形),則應定包庇罪;
2)“頂包人”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
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犯偽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肇事司機不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妨害公務),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交通事故頂包屬於什麼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