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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

怎樣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退休年齡時需要累計繳滿十五年的社保才可以領取養老金;如果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交費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補繳至十五年。

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提供勞動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沒有繳納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補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需要了解的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而用人單位拒絕的,勞動者才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自願放棄讓用人單位為之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

而符合退休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符合法定退休年齡的,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並且由醫院證明,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不需要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即可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