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辭職能領失業金嗎
一、自願辭職能領失業金嗎
主動辭職者將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根據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以及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這裏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所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
二、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合有關法律中的規定,導致勞動者失業的原因有很多,雖然最終都是造成了失業的後果,但因為原因不一樣,那麼就影響着勞動者是否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問題。在其他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同時要求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那麼才可能領取到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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