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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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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內容有什麼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內容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為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順產(含7個月以上引產)分娩的醫療費:1900元(含產前檢查費,下同);

(2)難產分娩的醫療費:2100元;

(3)剖宮產手術的醫療費: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費用在該分娩支付標準基礎上增加20%費用;

(5)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引產每人次400元;

(6)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每人次200元。

二、女職工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育或流產時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計算生育津貼,每月按30天為標準。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下列情形,可增加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3)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條件

參保人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㈠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㈡參保人在流產、引產、產道分娩、剖宮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

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有: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用,按以下定額標準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流產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產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經產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宮產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宮產),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參保人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以上定額標準的30%支付;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一般女職工在進行生育的時候,如果符合遵循了國家的計劃生育規定和滿足在生育過程中已繳納了六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條件,則可以根據相關生育政策中規定的標準,報銷生育過程中的醫療費用。一般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標準,分不同的生產階段支付不同標準的生育保險醫療費。